据财政部5月9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该通报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通报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中止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等事项的要求》(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中止非行政许可审核事项的要求》(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总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等非行政许可审核早已中止。
通报具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的定义。 通报认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向企业的利润年度起计算出来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利润年度不合乎优惠条件的,不应自首次合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下年限内享用适当的减免税优惠。 【通报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报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止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等事项的要求》(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中止非行政许可审核事项的要求》(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总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等非行政许可审核早已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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